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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报各级“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工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基层工会女教职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的争创评比活动,促进“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同时对各校“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评选、申报、命名工作作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1、资格条件。要求岗位成员中女性占60%以上(主要负责人为女性的,女性比例可放宽到50%以上);上报上一级的“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要在获得本级“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称号一年以上。 2、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做到 有目标、有计划、有成效、有评估。 3、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有力,内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4、优质服务。岗位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提供优质、诚信、人文、高效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5、示范性强。在本系统具有先进性、有较大影响力、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6、管理规范。建立“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创建活动档案,争创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争创岗的守则、细则和标志上墙。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与争创“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标牌、牌匾和承诺卡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申报“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工作要求: 1、与各项工作相结合。把“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申报工作,与争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本系统、学校的工作结合起来,与提高女教职工素质工程结合起来,把申报工作作为争创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做到标兵岗的创建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申报对象立足选优。各校要严格按照条件,做好市、省、全国“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的申报工作,根据逐级申报、择优申报的要求,即市级必须在县市级一年以上、省级必须在市级一年以上,全国必须在省级一年以上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也要择优申报,确保申报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3、材料及文字要求。申报市(包括本级)、省、全国级“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的均需上报材料及申报表各一份。材料包括创建目标、计划、措施等内容;申报表中“申报理由”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500字左右。 4、申报时间程序。各校申报的各级“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由市教育工会负责申报、考核、把关,并于当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作为申报时间,市教育工会检查、考核和评审后,给予择优推荐。 三、附则。 各级“建功立业标兵岗(星级女教职工工作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