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规范在职中小学教师
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有关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切实规范在职教师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的行为,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面向中小学生文化补习的办学行为,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严格规范在职教师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的行为
1、在职教师应立足岗位,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中作出贡献。若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有偿教学,必须执行“五制”规定,即申报制(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报)、聘任制(由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备案制(学校在校内公示并报市教体局人事科备案)、限时制(教师必须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在工作日外进行有偿教学,其报酬由学校按规定办理)、纳税制(教师必须依法照章纳税)。
2、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倡导教师义务为学生的兴趣特长发展和学科成绩均衡发展进行个别辅导。反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对所教班级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在家里和其他场所以办班形式进行有偿家教。
3、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补习班,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有偿教学,不得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不得上新课。
二、切实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面向中小学生文化补习的办学行为
1、严格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社会力量申请办学、办班,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场地设施必须符合办学标准,从业教师须有教师资格,有一定比例的专职教师。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兼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法人代表。
2、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注册地及办公地点不得设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内;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将校舍、场地等设施出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
3、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艺术类、体育类等发展学生兴趣特长的培训班,一般不提倡在节假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如确需举办的实行时间限制,双休日一般不超过半天,暑假不超过20天。
4、社会力量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应坚持低收费、高质量,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应予以收费减免。
三、 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1、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一经查实,取缔其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文化补习班的资格。对在职教师,一经查实,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严肃处理:实行“一票否决制”,该教师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已经取得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学校可以实行高职低聘;对特级教师和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的教师,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特级教师和先进荣誉称号;第三次予以待聘或解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其所在单位或工作岗位。同时追究所在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取消所在学校和主要领导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有偿教学,不得参加校级以上相关学科的考试命题,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的命题及评委工作。
3、市教体局接受社会群众的举报,举报电话为:2181577、2207883。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